截至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在执行B577021A0018号来料加工手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印花棉制单面斜纹布0.13米、棉制梭织布(2) 24.63米、棉制梭织布(3) 3米、棉制梭织布(4) 1049.6076米、棉制梭织布(6) 4457.62米、棉混纺梭织布(1) 17.3米、棉混纺梭织布(7) 33.36米、棉混纺梭织布(2) 4.03米、化纤混纺梭织布(1) 989.49米、棉混纺梭织布(3) 0.04米、棉制梭织布(9) 14.93米、棉混纺梭织布(6) 7.6798米、棉制梭织布(10) 2.7米、棉制梭织布(11) 8.7米、棉混纺梭织布(10) 15.37米、化纤梭织布(1) 1509.79米、棉制梭织布(13) 26.56米、棉制梭织布(17) 0.4112米、棉混纺梭织布(11) 0.06米、化纤梭织布(2) 46.75米、TC机织平纹坯布(1) 835.28米、棉制梭织布(18) 4.65米、TC机织平纹坯布(5) 56.41米、涤纶短丝缝纫线0.0034千克、金属钮0.0009千克、聚酯拉链0.0025千克、防盗器22.03千克、衣架600.65千克、纸箱4945.64千克、蕾丝0.002千克、染色织带0.002千克、化纤梭织布(3)5580.08米、棉制梭织布(20)4751.95米、棉混纺梭织布(13)15.7米、棉混纺梭织布(14)1022.51米、棉制梭织布(21)87.36米、棉混纺梭织布(15)14.8856米、亚麻梭织布3.68米、棉混纺梭织布(17)40米、TC机织平纹坯布(7)18.7328米、棉混纺梭织布(19)3.05米、亚麻梭织布3905.11米、棉制梭织布(25)14073.02米、棉制梭织布(26)29.96米、棉制梭织布(27)1209.47米、化纤梭织布(6)4067.12米、棉制梭织布(28)1.5米、棉制梭织布(29)26.6米。经计核,上述短少的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675602.2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9411.79元。
截至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在执行C577021A0231、C577021A0269、C577022A0081、C577022A0215、C577023A0059号进料加工手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涤纶长丝缝纫线6.735千克、涤纶短丝缝纫线49.005千克、化纤梭织布2.2444米、化纤梭织布788.7815米、化纤混纺梭织布4.6156米、化纤混纺梭织布8.2893米、化纤混纺梭织布105.1766米、化纤混纺梭织布102.5748米、化纤混纺梭织布54.8米、铜镍锌合金拉链8.3095千克、胶袋27.80684千克、胶钮0.7265千克、棉制灯芯绒布2.368米、棉制梭织布2.4071米、棉制梭织布231.8313米、棉制梭织布98.026米、棉制天鹅绒布54.5501米、棉制梭织布6.9898米、棉制梭织布3.5788米、棉制梭织布130.4451米、棉制梭织布96.75米、棉制梭织布51.808米、棉制梭织布178.225米、棉制梭织布4.9861米、棉制梭织布512.9489米、棉制梭织布174.7652米、棉制梭织布267.1685米、棉制梭织布39.7012米、棉制梭织布101.6米、棉制梭织布36.724米、棉混纺天鹅绒布75.9213米、棉混纺梭织布194.649米、棉混纺梭织布310.378米、棉混纺梭织布158.5974米、棉混纺梭织布73.289米、棉混纺梭织布1740.8283米、棉混纺梭织布125.192米、棉混纺梭织布42.2352米、聚酯朴布(2)637.9661米、皮牌0.9214千克、TC机织平纹坯布431.4312米、TC机织平纹坯布182.5835米、棉制梭织布0.004米、棉制梭织布0.005米、棉制梭织布0.0055米、棉制梭织布0.0084米、TC机织平纹坯布0.0044米、TC机织平纹坯布0.0006米。经计核,上述短少的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170809.6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0780.02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表、查问笔录、保税物料短少计税表、加工贸易手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