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9日,申报货物具体为:1、IVO液 晶显示模组(7英寸,M070SWP1 R4,工控机用液晶显示 模组)280个,2、IVO液晶显示模组(7英寸,M070SWP1 R5,电子琴用液晶显示模组)319个,3、IVO液晶显示模 组(7英寸,M070SWP1 R6,门禁用液晶显示模组) 261个,4、IVO液晶显示模组(7英寸,M090SWP1 R0,打 印机用液晶显示模组)264个,5、IVO液晶显示模组(9英 寸,M090SWP1 R1,打印机用液晶显示模组)69个,6、 IVO液晶显示模组(10.1英寸,M101GWT9 R8,打印机用 液晶显示模组)440个,7、IVO液晶显示模组(10.1英寸, M101GWWC R5,学习机用液晶显示模组)146个,8、 IVO液晶显示模组(10.1英寸,M101GWWC R5,点菜机用 液晶显示模组)61个,9、IVO液晶显示模组(10.1英寸, M101NWT2 R2,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12个,10、 IVO液晶显示模组(10.1英寸,M101NWWB R3)94个, 11、IVO液晶显示模组(10.1英寸,M101NWWB RC) 3个,12、IVO液晶显示模组(11.6英寸,M116NWR1 R7) 15个,13、IVO液晶显示模组(11.6英寸,M116NWR6 R3,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215个,14、IVO液晶显示模组(11.6英寸,M116NWR6 R5)45个,15、IVO液晶显示 模组(11.6英寸,M116NWR6 R6,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 组)93个,16、IVO液晶显示模组(11.6英寸,M116NWR6 R7,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148个,17、IVO液晶显示模 组(11.6英寸,M116NWR6 R9,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 116个,18、IVO液晶显示模组(11.6英寸,M116NWR7 R4,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177个,19、IVO液晶显示模 组(11.6英寸,M116NWR7 R5,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 30个,20、IVO液晶显示模组(12.1英寸,M121MNS1 R1,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271个,21、IVO液晶显示模 组(14英寸,M140NW4D R1,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 90个,22、IVO液晶显示模组(14英寸,M140NW4D R3, 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43个,23、IVO液晶显示模组 (14英寸,M140NW4D R4,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 183个,24、IVO液晶显示模组(14英寸,M140NWF5 R0,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252个,25、IVO液晶显示模 组(14英寸,M140NWFA R3)220个,26、IVO液晶显示 模组(14英寸,M140NWFM R3,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 组)235个,27、IVO液晶显示模组(14英寸,M140NWHE R0,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418个,28、IVO液晶显示模 组(14英寸,M140NWHE R1,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 366个,29、IVO液晶显示模组(14英寸,M140NWHE R2,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342个,30、IVO液晶显示模 组(14英寸,M140NWHE R3,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 109个,31、IVO液晶显示模组(14英寸,M140NWR8 R1)30个,32、IVO液晶显示模组(15.6英寸,M156NWF7 R3,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260个,33、IVO液晶显示模 组(15.6英寸,M156NWF7 R4,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 96个,34、IVO液晶显示模组(11.6英寸,R116NWR6 R4,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367个,35、IVO液晶显示模 组(16英寸,R160NW41 R0,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79个,36、IVO液晶显示模组(16英寸,R160NW41 R2, 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109个,37、IVO液晶显示模组 (8英寸,T080ADPB R0,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 35个,38、IVO液晶显示模组(9英寸,T090AWA8 R1, 笔记本用液晶显示模组)40个。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编号为01112300002557的《鉴 别报告》,鉴定结果为该票报关单项下第10、11、12、 14、25、31项申报为液晶显示模组的货物共计87.11千克属于固体废物,属于禁止进境;中山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编号 为2315572001000004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该票报 关单的其他项申报为液晶显示模组的货物共5926个均属于旧机电产品,未向海关报检,违反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58655.40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取样记录、报关单证、鉴定报 告、查问笔录、情况报告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公司 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境固体废物的行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2.对当事人进口旧机电产品未依法向海关报检的行为,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6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