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等7人由船长驾驶船从香港运输鲜活鱼虾、燕窝、海参等一批货物进境,没有合法证明,在珠海市洪湾中心渔港港区内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水上缉私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并经商检鉴定,该船装有鞍带石斑鱼600千克、邵氏猪齿鱼550千克、斑鳃棘鲈850千克、豹纹鳃棘鲈1000千克、棕点石斑鱼400千克、小牙石斑鱼200千克、驼背鲈50千克、点带石斑鱼150千克、玛拉巴石斑鱼150千克、口虾蛄150千克、蓝点石斑鱼6.8千克、黑鞍鳃棘鲈5.17千克、烟鲈17.24千克、蓝点笛鲷39.86千克、红九棘鲈37.67千克、细点石斑鱼3.71千克、糙海参7.422千克、燕盏0.895千克。经计核,上述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89114.95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鉴定意见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扣的鞍带石斑鱼600千克、邵氏猪齿鱼550千克、斑鳃棘鲈850千克、豹纹鳃棘鲈1000千克、棕点石斑鱼400千克、小牙石斑鱼200千克、驼背鲈50千克、点带石斑鱼150千克、玛拉巴石斑鱼150千克、口虾蛄150千克、蓝点石斑鱼6.8千克、黑鞍鳃棘鲈5.17千克、烟鲈17.24千克、蓝点笛鲷39.86千克、红九棘鲈37.67千克、细点石斑鱼3.71千克、糙海参7.422千克、燕盏0.895千克;
2、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