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第1、2、3项货物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未见异常,其中第1项维他锡兰柠檬茶饮料申报数量270箱,有8箱未加贴中文标签(可整改);第2项维他黑加仑果汁饮料申报数量1080箱,有32箱未加贴中文标签(可整改);第3项维他柠檬茶饮料申报数量1755箱,有52箱未加贴中文标签(可整改);第4项旧街场三合一经典白咖啡,申报数量为256箱,净重2918.4千克,实际数量为96箱,净重1094.4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5项:1、Burgess薄荷高纤维成兔粮(包装绿边)1.5千克/包,共688包,净重1032千克;2、Burgess益生菌高纤维幼兔粮(包装蓝边)1.5千克/包,共76包,净重114千克;3、Burgess高纤维牛至成兔粮(包装黄边)1.5千克/包,共108包,净重162千克;4、Burgess营养均衡室内成兔粮(包装橙边)1.5千克/包,共172包,净重258千克;5、Burgess蔓越莓红参老年兔粮(包装粉边)1.5千克/包,共236包,净重354千克。未申报货物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应科处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应科处罚款;进口上述Burgess薄荷高纤维成兔粮等5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进口上述Burgess薄荷高纤维成兔粮等5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进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本案货值为人民币16.656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1.748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