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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黑加仑果汁饮料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13: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次

    2023年11月14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第1、2、3项货物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未见异常,其中第1项维他锡兰柠檬茶饮料申报数量270箱,有8箱未加贴中文标签(可整改);第2项维他黑加仑果汁饮料申报数量1080箱,有32箱未加贴中文标签(可整改);第3项维他柠檬茶饮料申报数量1755箱,有52箱未加贴中文标签(可整改);第4项旧街场三合一经典白咖啡,申报数量为256箱,净重2918.4千克,实际数量为96箱,净重1094.4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5项:1、Burgess薄荷高纤维成兔粮(包装绿边)1.5千克/包,共688包,净重1032千克;2、Burgess益生菌高纤维幼兔粮(包装蓝边)1.5千克/包,共76包,净重114千克;3、Burgess高纤维牛至成兔粮(包装黄边)1.5千克/包,共108包,净重162千克;4、Burgess营养均衡室内成兔粮(包装橙边)1.5千克/包,共172包,净重258千克;5、Burgess蔓越莓红参老年兔粮(包装粉边)1.5千克/包,共236包,净重354千克。未申报货物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应科处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应科处罚款;进口上述Burgess薄荷高纤维成兔粮等5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进口上述Burgess薄荷高纤维成兔粮等5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进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本案货值为人民币16.656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1.748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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