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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塑胶地垫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41: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0次

2023年11月25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第2项塑胶地垫申报数量2000千克,实际出口300千克;第3项胶袋.环保袋申报数量2390千克,实际出口700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茶叶80盒4千克、五金制品1000千克、冰淇淋脆筒40千克、糖果5千克、玩具30千克、圣诞装饰品150千克、粘鼠板5千克、洗衣机2台100千克、气泵1台150千克、烤箱50千克、油墨134瓶(1L/瓶)、咖啡机1台10千克、纽扣饰品100千克、金属防盗门1个50千克、床垫3张60千克、床架3张60千克、热水泵5个100千克、旧衣物300千克、沙发2个60千克、塑胶餐具20千克、折纸机1台500千克、灯具1台50千克、文件夹100千克、纸制品12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茶叶80盒4千克、冰淇淋脆筒40千克、糖果5千克为法定检验商品,货值共人民币1.05万元,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未申报货物油墨134瓶(1L/瓶),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编号UN1210危险货物,货值人民币0.804万元,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11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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