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充电设备接头266000个申报单价为2.044美元/个,成交方式CIF,经海关核实并经当事人确认,上述货物实际单价为2.544美元/个,且所涉货物的运保费未包含在申报价格内,实际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案值为人民币982467.82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13027.26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企业报告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1年)的规定,上述进口货物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