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月12日至4月15日期间,当事人出口至日本等地的盐渍梅、盐渍梅酱等货物,伪造售货合同等出口报关单随附资料,向海关申报出口,申报总价1358496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境外收货人申报不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真实售货合同资料、香港公司查阅资料、公司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直接到银行缴纳或网银转账缴纳罚款至汕头海关罚款专用账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