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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盐渍梅收货人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汕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8: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月12日至4月15日期间当事人出口至日本等地的盐渍梅、盐渍梅酱等货物伪造售货合同等出口报关单随附资料向海关申报出口申报总价1358496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境外收货人申报不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真实售货合同资料、香港公司查阅资料、公司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直接到银行缴纳或网银转账缴纳罚款至汕头海关罚款专用账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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