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6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4项不锈钢门3000千克,实际未出口;第9项人造石3320千克,实际出口2000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木柜(部分拆装)2200千克、椅子100千克、玩具150千克、金属货架200千克、塑胶制品300千克、首饰50千克、木门及框300千克、沙发150千克、台历50千克、铅酸蓄电池4个20千克(危险货物,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无需报检)、桌子100千克、服装100千克、电烤箱1个、纸制品200千克、铝材100千克、马桶1个、柚子10千克、金银花2千克、豆浆粉3千克,其中木柜、木门及框、柚子、金银花、豆浆粉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上述木柜、柚子等4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出口上述危险货物未使用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应科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