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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不锈钢门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4:24: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次

    2023年12月16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4项不锈钢门3000千克,实际未出口;第9项人造石3320千克,实际出口2000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木柜(部分拆装)2200千克、椅子100千克、玩具150千克、金属货架200千克、塑胶制品300千克、首饰50千克、木门及框300千克、沙发150千克、台历50千克、铅酸蓄电池4个20千克(危险货物,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无需报检)、桌子100千克、服装100千克、电烤箱1个、纸制品200千克、铝材100千克、马桶1个、柚子10千克、金银花2千克、豆浆粉3千克,其中木柜、木门及框、柚子、金银花、豆浆粉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上述木柜、柚子等4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出口上述危险货物未使用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应科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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