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第8项鲜豆角,多报少出,申报重量7130千克,实际重量为6700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香蕉40千克,梨40千克,姑娘果40千克,桑葚40千克,番石榴40千克,腊肉50千克,粉面制品50千克,调味料100千克,鱿鱼仔20千克,花生20千克,豆芽10千克,包装材料20千克,未申报货物除包装材料无需报检外,其它未申报货物均需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香蕉等8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香蕉等10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37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