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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氟树脂/涂料未向海关提供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2:39: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次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氟树脂/涂料(型号EJ-CL565)3240千克、 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氟树脂/涂料(型号EJBK568)180千克,经海关检查及鉴定,认定当事人进口的氟树脂/涂料(型号EJ-CL565)中含有三乙醇胺2.6%、氟树 脂/涂料(型号EJ-BK568)中含有三乙醇胺1.2%。根据《两 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三乙醇胺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进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在进口上述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供上述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述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36420.28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结论、检测报告、报关单 证、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企业报告、笔 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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