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8月16日起,中山海关对当事人2019年8月17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的进出口活动进行稽查,经比对合同手册应余数与实际库存数量,截止至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在执行合同手册的过程中,存在短少保税料件EVA胶粒初级形状乙烯-乙酸乙烯脂共聚物共计49209.63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本案货物价货值人民币997243.3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68589.60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稽查征求意见书、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的规定,上述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