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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巧克力等对法检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广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7:16: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3次

  2024年1月2日当事人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工艺瓷一批,报关单号为601420240144500256。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1、糖果(软糖)净重4954kg;2、糖果(棉花糖)净重4462kg;3、糖果(口喷糖)净重1940kg;4、泡泡糖净重1375kg;5、巧克力净重784kg,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糖果(软糖、棉花糖、口喷糖)、泡泡糖和巧克力均为法定商检商品货值人民币177023.24元。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合同、发票和货物照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58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油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油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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