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当事人申报5票出口农药,申报货物品名“80%烯酰吗啉水分散粒剂”;申报货物品名“20%噻唑膦水乳剂”;申报货物品名“40%百菌清悬浮剂”;申报货物品名“20%螺螨脂,2%阿维菌素悬浮剂”;申报货物品名“40%咪鲜胺水乳剂”,申报时均提交了货物对应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24年1月2日至8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按照查验指令对运输上述农药的车辆川X65795进行查验时,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6种农药,分别为“SAGRI-BEAT”50件、“4%春雷霉素可溶液剂”72件、“20%呋虫胺悬浮剂”101件、“5%阿维菌素乳油”98件、“3%甲霜恶霉灵可溶液剂”150件、“20%螺虫乙酯甲维盐SC”155件。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误将“SAGRI-BEAT”、“4%春雷霉素可溶液剂”、“20%呋虫胺悬浮剂”、“5%阿维菌素乳油”、“3%甲霜恶霉灵可溶液剂”5种农药装车,其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申报数量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另查明,涉案农药“20%螺虫乙酯甲维盐SC”155件系自然人走私出境,已另作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