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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阿维菌素乳油等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4:43: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次

    2024年1月1日,当事人申报5票出口农药申报货物品名“80%烯酰吗啉水分散粒剂”;申报货物品名“20%噻唑膦水乳剂”;申报货物品名“40%百菌清悬浮剂”;申报货物品名“20%螺螨脂,2%阿维菌素悬浮剂”;申报货物品名“40%咪鲜胺水乳剂”,申报时均提交了货物对应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24年1月2日至8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按照查验指令对运输上述农药的车辆川X65795进行查验时,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6种农药,分别为“SAGRI-BEAT”50件、“4%春雷霉素可溶液剂”72件、“20%呋虫胺悬浮剂”101件、“5%阿维菌素乳油”98件、“3%甲霜恶霉灵可溶液剂”150件、“20%螺虫乙酯甲维盐SC”155件。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误将“SAGRI-BEAT”、“4%春雷霉素可溶液剂”、“20%呋虫胺悬浮剂”、“5%阿维菌素乳油”、“3%甲霜恶霉灵可溶液剂”5种农药装车,其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申报数量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另查明,涉案农药“20%螺虫乙酯甲维盐SC”155件系自然人走私出境,已另作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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