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当事人以376000元人民币购买一批天然橡胶。3月7日,又载运购买的44000千克天然橡胶准备从缅甸佤邦南邓经云南省沧源县芒卡通道入境。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批天然橡胶。3月12日,当事人填报报关单商品项目时,将报关单“数量及单位”项下误将44000千克录入为4400千克。 3月14日16时,孟定海关监管二科工作人员在沧源县芒卡镇芒卡通道进口查验货场,对东风牌货车载运申报进口4400千克天然橡胶进行检查,发现该车申报进口货物橡胶数量单货不符。经清点称量,该票申报进口的橡胶实际净重为44000千克。
经孟定海关核定,该批天然橡胶完税价格共计352000元人民币,应纳税款共计125312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112780.8元人民币。商品归类及监管条件情况说明载明,天然橡胶归入4001290000项下,进口不涉及监管证件。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7668元人民币。
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