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43票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深圳皇岗海关、北京机场海关、昆明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多酚树脂(大麻二酚 (CBD)含量在80%以上)169.24千克,货值金额合计177.3374万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码为 29389090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含量多酚树脂应归入 2907299090商品编码,检验检疫类别为MR/NS,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单位未准确确定商品归类即自行将应申报为商品编码2907299090的多酚树脂(大麻二酚(CBD)含量在 80%以上),以商品编码为2938909090申报出口,该行为系申报货物归类错误,因申报不实涉及未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52号)第七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二)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44票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码为2907299090税号多酚树脂(大麻二酚(CBD)含量在 80%以下)174.7千克,货值金额203.6179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含量多酚树脂应归入3824999999税号。当事人单位在未准确确定商品归类情况下,即自行将应申报为商品编码3824999999的多酚树脂(大麻二酚(CBD)含量在80%以 下),以商品编码为2938909090申报出口,该行为系申报货物归类错误,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52号)第七条之规定。
(一)当事人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9日,以2938909090税号申报出口大麻二酚(CBD)含量在80%以上多酚树脂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及附件2第39项,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二)当事人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21日,以2907299090税号申报出口大麻二酚(CBD)含量在80%以下多酚树脂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3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