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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多酚树脂属于法检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滇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6:10: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次

    (一)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43票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深圳皇岗海关、北京机场海关、昆明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多酚树脂(大麻二酚 (CBD)含量在80%以上)169.24千克,货值金额合计177.3374万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码为 29389090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含量多酚树脂应归入 2907299090商品编码,检验检疫类别为MR/NS,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单位未准确确定商品归类即自行将应申报为商品编码2907299090的多酚树脂(大麻二酚(CBD)含量在 80%以上),以商品编码为2938909090申报出口,该行为系申报货物归类错误,因申报不实涉及未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52号)第七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二)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44票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码为2907299090税号多酚树脂(大麻二酚(CBD)含量在 80%以下)174.7千克,货值金额203.6179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含量多酚树脂应归入3824999999税号。当事人单位在未准确确定商品归类情况下,即自行将应申报为商品编码3824999999的多酚树脂(大麻二酚(CBD)含量在80%以 下),以商品编码为2938909090申报出口,该行为系申报货物归类错误,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52号)第七条之规定。

    (一)当事人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9日,以2938909090税号申报出口大麻二酚(CBD)含量在80%以上多酚树脂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及附件2第39项,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二)当事人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21日,以2907299090税号申报出口大麻二酚(CBD)含量在80%以下多酚树脂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3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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