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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餐具套装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7:09: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次

    (一)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餐具套装等32票货物,上述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合计2685099.72美元。经海关检查,上述进口 货物实际价格合计2814141.5美元,申报价格比实际价格少 129041.78美元,价格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056242.6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81905.35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结论、报关单证、税款计 核证明书、企业报告、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0年)(2021年)(2022年)的规定,上述进口货物属于依法应 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事实。鉴于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科 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草帽等9票货物,上述进口货物贸易国(地区)申报为中国、澳大利亚、越南和中国香港等。经海关检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贸易国(地区)为美国,贸易国(地区)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结论、报关单证、企业报告、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5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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