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合同手册过程中,共短少保税料件螺母(铜制,207)3802.65443KG、五金配件(铜制,连接端子用,102)2015.005KG、五金配件1231.2543KG、五金配件(铜制,连接端子用,402)81.0107KG、五金配件(铜制,连接端子用,309)416.8096KG、胶壳(铜制,连接端子用,504)4.0476KG,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309649.4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06431.7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核查工作记录、检查情况表、税款计核证明书、在执手册执行情况表、货物检查情况表、保税合同余料库存与对比短缺表、各类保税料件盘点表、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2年)的规定,上述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