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保税加工  > 正文
 
无正当理由短少进口保税料件PVC植绒胶布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3 13:03: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1次

(一)截止至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共有在执加工贸易合同手册4本(,共短少进口保税料件PVC植绒胶布(软质,100%PVC) 141422.57千克、尼龙布(60〞,0.17-0.39KG)6125.4千克、聚乙烯PE网布(网状,100%PE)808.55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2774003.7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73075.76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结论、保税料件盘点资料、合同手册、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2年)的规定,上述进口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该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94200元。

(二)截止至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将未经备案的国内料件结合保税料件制成的成品,通过合同手册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贸易方式申报不实,造成合同手册 保 税 料 件 : 聚 氯 乙 烯 P V C 胶 布 ( 软 质,100%PVC)76998.66千克、塑胶硬管(塑胶制)717.77千克出口倒挂,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912056.7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4805.22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结论、保税料件盘点资料、合同手册、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2年)的规定,上述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该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46500元。

(三)截止至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不同加工贸易在执合同手册之间的保税料件调换使用,涉及保税料件:塑胶硬管(塑胶制)192.449千克、聚乙烯PE网布(网状,100%PE)229.69154千克、尼龙布(60",0.17-0.39KG)4955.69349千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276772.23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结论、保税料件盘点资料、合同手册、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事实。

鉴于该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4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0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