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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冻金线鱼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3 15:33: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2次

2022年2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金线鱼27014千克,申报总价59430.8美元。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海鳗鱼”26268.4千克,申报总价58274.57美元。经查,该两份原产地证书为非马来西亚官方签发的原产地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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