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五金工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五金工具1700千克、项二货物刀片660千克、项三货物木材加工机配件1152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9054美元。当事人出口木粒3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1000元,该货物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口磁力泵配件1000千克、灯管1000千克、滤芯1500千克、过滤器1800千克、镜片3500千克、润滑油750千克、手动叉车70千克、风机8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7619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