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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收纳箱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检疫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7:13: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沙发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灯具原申报数量3945千克,价值31560美元;实际数量为2110千克,价值16880美元。项三包装恶化380千克、项六沙发165千克、项七货物手机壳1680千克、项八货物玩具1999千克、项九货物鞋子1571千克、项十货物上衣42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39200美元。当事人出口床垫600千克、马桶480千克、支架1200千克、行李箱720千克、床上用品900千克、厨房用品2550千克、收纳箱900千克、宠物笼7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0422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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