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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观赏鱼属于限制出口商品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2:41: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2次

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观赏鱼,申报商品名称:江魟,数量50条,商品编号:0301110090,总价:1000000美元,指运港:金边(柬埔寨)。经海关查验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涉案10条江魟(黑白)为鲼目 Myliobatiformes/ 江魟科Potamotrygonidae利奥波德三世江魟 Potamotrygonleopoldi;40条江魟(黄白)为鲼目 Myliobatiformes/ 江魟科 Potamotrygonidae南美江魟 Potamotrygon motoro。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23年版)规定,利奥波德三世江魟(Potamotrygon leopoldi)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属于国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 南美江魟(Potamotrygonmotoro)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Ⅲ。

当事人申报利奥波德三世江魟出口,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64万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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