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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有机硅油等属于危险品无法提供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2:58: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02日,当事人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百叶窗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百叶窗2416千克、项二货物烘干机705千克、项三货物防水卷材860千克、项四货物烫画机965千克、项五货物橱柜拉篮2631千克、项六货物仿首饰692千克、项七货物烧烤架2516千克、项八货物剪刀1039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2203.3美元。当事人出口有机硅油2415千克、硅油(氨基硅油)2560千克、移动电源1023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6783.20元,该三项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出口汽车配件502千克、抽屉轨道754千克、充电器902千克、地垫508千克、地板刷头654千克、手机屏354千克、全效接缝满批腻子膏2152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83084.5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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