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 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衣等货物 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 项一货物上衣原申报数量1200件,价值9072美元;实际数 量13920件,价值105300美元。项二货物布料97293米,价 值140101.92美元;实际数量14100米,价值20304美元。当 事人出口拖鞋2500千克、裤子3412千克、花边2600千克、 汽车配件1800千克、宠物用品600千克、烤箱400千克未向 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9344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 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 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