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在经营保税料件加工出口过程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国内采购料件调换进口保税料件,加工成品后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出口,涉及保税料件塑胶粒(聚醚酰亚胺)6910千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上述保税料件属应该缴纳税款的货物。经关税部门核定,上述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1238916.15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材料、检查记录、公司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统计表、报关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