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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印尼煤低报运费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高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4:07: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4次

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口印尼煤71060000千克,申报运费人民币778107元,实际运费778107美元,低报运费人民币4502360.53元。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585306.87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报关单、进口货物通关协议、销售合同、运费发票、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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