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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阻器/贴片实际币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7:09: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次

    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阻器/贴片等货物一批,申报总价为819682.07日元。经海关现场查验,该批货物正确申报币制为港币,实际货物总价为819682.07港币,实际货物币制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查问笔录、企业报告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2年)的规定,上述进口货物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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