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33票报关单,其中288千克三乙醇胺盐商品规格型号申报含三乙醇胺盐30%、43400千克润滑油添加剂商品规格型号申报含三乙醇胺23%,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上述货物进口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283660.07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