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镀白紫铜、纯黄铜等再生铜金属,申报品名为镀白黄铜、混合黄铜等,实际货物为镀白紫铜、纯黄铜等再生铜金属,申报重量为180850千克,实际重量为186676千克,申报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52.9235万元,货物实际价值为人民币963.115402万元。涉及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1.913836万元。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