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广告灯牌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广告灯牌1716千克、项二货物电磁炉1438千克、项三货物橱柜拉篮1891千克、项四货物拉伸膜826千克、项五货物刹车片1276千克、项六货物百叶窗1045千克、项七货物电饭锅1258千克、项八货物毛巾杆692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37849.6美元。当事人出口茶叶532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6767.04元,该货物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汽车蓄电池521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7919.2元,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出口旧衣服6213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7278元,该货物出口需报卫生检疫。出口洗洁精原料2220千克、水箱冷却液656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5060.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7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