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窗帘布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窗帘布原申报数量为5845千克,价值33901美元;实际数量为1880千克,价值10904美元。项二货物窗帘杆原申报数量为16601千克,价值104586.3美元;实际数量为1850千克,价值11655美元。当事人出口加多宝2400千克、火锅底料6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1380元,该两项货物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桌旗1100千克、塑料篮650千克、行李箱1150千克、手表216千克、塑料粒7800千克、乳胶52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7726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