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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鸭血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7 16:10: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脚垫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小气泵1800千克、项三货物脚垫3750千克、项四货物塑料水槽600千克、项五货物纸箱500千克、项六货物装饰贴纸15778千克、项七货物鱼缸264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05415美元。当事人出口鸭血5868千克、东方树叶乌龙茶1200千克、果粒橙1500千克、蜜桃乌龙茶6200千克、冰红茶7300千克、鸡精调味料620千克、珍珠粉圆1430千克、有机紫菜32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58025.88元,上述货物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吸管53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货值人民币3487.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7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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