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存在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未报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