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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动植物及产品未经报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闸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7 17:0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次

    当事人存在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未报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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