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杯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塑料杯105千克、项二货物毛毡2100千克、项三货物床垫1个、项四货物家具配件7995千克、项五货物玻璃805千克、项六货物游戏机配件150台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9718美元。当事人出口优酸乳700千克、雀巢咖啡600千克、八宝粥550千克、脉动650千克、营养快线700千克、奶茶800千克、酱油10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4050元,优酸乳、雀巢咖啡、脉动、营养快线、奶茶、酱油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八宝粥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异型材6000千克、发电机2000千克、屏风708千克、供奉台15件、耐候胶1200千克、蒸饭车1000千克、大理石板5000千克、真石漆4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9089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