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了一批货物。2023年10月20日,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大部分为快递包裹(韵达快递),其中夹藏有未申报的处方药品、冬虫夏草、茶叶、首饰、手表、工艺品等商品共24项685件。机场海关将上述物品予以归类并计核,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0636.56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8393.39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8393.39元,其中红茶、虫草、他达拉非与达泊西汀片、枸橼酸西地那非盐酸达泊西汀片、超级伐地那非双效片、埃索美拉唑镁片6项575件货物涉及监管证件。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计核表,查问笔录,当事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及资料,韵达总部的复函,成都市蓉韵速递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工作说明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4700元。
没收涉案的货物。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