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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5:53: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次

    2023年10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了一批货物。2023年10月20日,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大部分为快递包裹(韵达快递),其中夹藏有未申报的处方药品、冬虫夏草、茶叶、首饰、手表、工艺品等商品共24项685件。机场海关将上述物品予以归类并计核,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0636.56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8393.39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8393.39元,其中红茶、虫草、他达拉非与达泊西汀片、枸橼酸西地那非盐酸达泊西汀片、超级伐地那非双效片、埃索美拉唑镁片6项575件货物涉及监管证件。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计核表,查问笔录,当事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及资料,韵达总部的复函,成都市蓉韵速递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工作说明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4700元。

    没收涉案的货物。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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