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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遂宁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6:05: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次

    当事人2023年2月16日申报进口1批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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