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绵阳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作业时发现,当事人将报关单所涉及的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四台减免税设备擅自抵押,涉及货物总数量4台,总金额753.189215万元。抵押期限为12个月,抵押期间所有设备均为自用并用于原定用途。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进行抵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抵押合同、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稽查材料、企业基本资料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7.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