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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供热锅炉成套散件未经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9 14:29: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6次

当事人2022年7月27日及8月11日分别申报进口2批供热锅炉成套散件,商品编码:8403109000,重量分别为3740千克、11090千克,货值分别为86453元、257626元。2022年10月10日,西海海关在青海省三毛幼儿园和青海省农业农村厅进行目的地检验时发现该2批法检商品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已擅自开箱安装使用。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现场查验照片.

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7204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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