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冷冻带骨牛前四分体、冷冻去骨牛肉、冰鲜带骨羔羊肉等货物合计37票,货值共计351.6万美元,且已进行销售。你(单位)作为进口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建立进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