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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双肩包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兰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9 15:05: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3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票货物,该货物申报品名为双肩包,规格为涤纶100%,数量445个,申报总价16910USD,出口至哈萨克斯坦。12月5日,兰州中川机场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并随机取样送检。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鉴定(《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兰州海关2023年第2号)):该产品实为单兵背囊,制作工艺符合军用携行具标准,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13.1.1.2项下A类通用装具范围,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当事人对海关查验结果、鉴定意见无异议。当事人不了解军品出口相关规定,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经兰州中川机场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120316.3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

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兰州海关2023年第2号)、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涉案货物不予放行,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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