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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植物油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拉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9 17:07: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次

    2022年,当事人从印度购买了植物油21416千克,檀香木粉6800千克。该批货物到上海外高桥口岸后,当事人一直未提供货物样品、提单等申报单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描述信息进行归类并报关进行申报。

    2023年6月12日,八廓海关对当事人进行稽查。2023年11月24日,八廓海关制发《稽查结论》,认定当事人2022年5月24日申报的报关单的植物油21416千克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为3824991000,应归入15171000项下;当事人2022年8月27日日申报的报关单6800千克税则号列申报锚误,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为3307410000,应归入12119050项下。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3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缴纳罚敖。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救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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