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5日,银川兴庆海关向我局移送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开展稽查时发现,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该企业出口的30票枸杞粉,申报税号为:1302199099,退税率:13%,经税管局(京津)及兴庆海关认定,出口枸喷雾粉应归入税号2106909090,退税率:9%,该企业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
经查,2016年12月15日以来,你公司使用税号1211903100向海关申报出口枸杞喷雾粉19票,使用税号1302199099税号向海关申报出口枸杞喷雾粉44票,使用1211903100税号向海关申报出口枸杞芽茶粉2票(详见《枸杞粉出口申报情况》、《枸杞芽茶粉出口申报情况》)。2023年3月,你公司经兴庆海关通知,枸杞喷雾粉商品编码从1302199099变更为2106909090。你公司在海关报检系统暂时按照2106909090101进行报检,使用21069090901进行申报退税(退税系统商品编码与报检系统商品编码少两位数),退税率:9%,在办理退税后,根据国税局建议调整为21069090902进行申报退税,退税率:13%。从工艺上来说,枸杞喷雾粉是由枸杞深加工产品一枸杞原汁(商品编码:2009891900,退税率13%)经喷雾干燥加工制成,属于深加工产品,退税率应不低于商品编码为2009891900的商品。从税务进销项来说,进项增值税率为13%,出口退税申报为21069090901退税率与进项增值税率不一致。综上,枸杞喷雾粉按照21069090902进项申报出口更为准确。你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虽不影响出口退税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稽查结论、全国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因对出口枸杞喷雾粉商品编码申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