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的60份一般贸易出口发动机零部件、底板、电机轴、螺母、喷漆管等的报关单进行稽查时发现,当事人20票报关单项下出口底板、电机轴、螺母、喷漆管及电缆支架等21项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调查期间,当事人28票报关单项下出口电机轴、底板等2项商品的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报关单证、营业执照及注册登记证、北方风力公司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宝鸡海关稽查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北方风力公司史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