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其中有798个锂电池未报检且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查,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商品编码为8507600000,货值104600.62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干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920.1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