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8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榴莲共55136千克,货值249766.08美元,原产地:泰国,。经海关核证,当事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非其签证机构签发,涉案货物不符合享惠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367340.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93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