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米饼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3:14: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9月25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垃圾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垃圾桶7285千克、项二货物洗衣篮23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141865美元。当事人出口拌粉740千克、冰红茶饮料16200千克、葡萄干800千克、调和油300千克、酱油4800千克、米饼100千克、方便面865千克、旺旺雪饼3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45128.5元,拌粉、冰红茶饮料、调和油、酱油、米饼、方便面、米饼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葡萄干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9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5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