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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冻康吉鳗鱼等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3:57: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5次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以一般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冻日本金线鱼、冻石斑鱼、冻康吉鳗鱼。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 行为:1、向海关申报进口冻日本金线鱼(规格200克-300克 /条)、冻日本金线鱼(规格300克-500克/条)、冻石斑鱼 (规格300克-500克/条)的净重分别为4000千克、9000千 克、1000千克,与实际的净重3660.19千克、9597.74千克、 1023.4千克不符,据此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的数量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申报冻康吉鳗鱼净重共 13244千克,实际为百吉海鳗净重8569.2千克、百吉海鳗花 胶净重2885.85千克、百吉海鳗鱼杂净重1852.21千克,存在 申报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符情形,据此认定当事人进口货 物的品名、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 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6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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