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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优级火腿肠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4:49: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自动络筒机配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自动络筒机配件25191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99756.36美元。当事人出口优级火腿肠1002千克、乌江榨菜992千克、香飘飘800千克、生抽酱油10348千克、红牛1428千克、椰汁3725千克、带挂面1605千克、沙琪玛1027千克、椰子糖1035千克、福州面片807千克、红烧牛肉面1023千克、面包899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48707.23元。乌江榨菜、香飘飘、生抽酱油、红牛、沙琪玛、椰子糖、红烧牛肉面、面包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优级火腿肠、椰汁、带挂面、福州面皮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抽纸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5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4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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