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8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门锁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购物车12辆、项二货物门锁3200个、项三货物抛光轮1440千克、项四货物网线5580千克、项五货物雨棚架1249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189243.2美元。当事人出口收银纸12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6144元。出口辣椒干250千克、调味料375千克、脉动2450千克、椰汁3320千克、气泡水6170千克、冰红茶2100千克、冰糖雪梨2680千克、腐竹440.2千克、老陈醋334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00142.72元。调味料、脉动、椰汁、气泡水、冰糖雪梨、腐竹、老陈醋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辣椒干、冰红茶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