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货物申报为羽毛球拍150支,品牌:YONEX,型号:NR60,申报单价为9.01美元/支,总货值为1351.5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型号申报不符,实际型号为NANOFLARE1000ZZZ,且实际货物上的标签价格为RM989.9/支。2024年1月5日,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进口羽毛球拍规格、单价申报不实,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8958.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5617.9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753.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3日